「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体育正文 300 0

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馆,下同)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包括配套工程,下同)档案,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签订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甲方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和乙方建设单位的义务以及违法或者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标准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一条 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二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内,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2)涂改、伪造档案的;(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第七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第十条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第十一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那么,下文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2)涂改、伪造档案的;(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

欢迎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暂时没有评论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